洛阳老板打死11岁童工 保护非法童工权益

2012-12-18 12:39:48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我要分享

  西工区临涧路一家馒头店,男童因生活所迫,在馒头店干活,不要工钱管吃住就行。男童经常被殴打,12月7日,男孩再次遭殴打,肋骨被打断,伤及内脏。老板却毫无所动,等孩子快不行了才送医院,结果孩子抢救无效身亡。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老板打死11岁童工

老板打死11岁童工

  事件回放:店内东西被盗 老板打男孩发泄

  出事的店铺名叫“大碱硬面手工馍”,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菜市场内,目前已关门。死者杜某平时在该店负责卖馍,打人者是该店老板王某。据附近居民介绍,出事馒头店已被警察用警戒线封闭,且有多名居民称该店老板平时有殴打家人和员工的行为。另据馒头店斜对面一家药铺的营业员介绍,她们经常看到卖馍男童鼻青脸肿、满脸是血的样子来她们药店买药,但问及原因该男童总是避而不答。

  这是网上传出来的一段视频,视频中两名男子说,老板蒸馒头的时候,看不见孩子就进屋里打,打两下还没见出来,就进去再打一会儿,孩子家人不在这儿,打死了也不知道。

  像这么大的孩子正上学呢,这孩子却在这儿干活挨打,也就比他家孩子大几岁吧,也就大三四岁,条件不一样,那孩子天天出来得干活。

  背孩子的男子说,馒头店老板懒得很,孩子来了一两个月被打了一二十回,孩子脸上的疤痕都没断过,那人脾气也不太好,别人劝过几回,太残暴了。

  他们还是老乡呢,孩子在这儿不要工资光管吃住。孩子的妈妈瘫痪了,爸爸喝酒打牌不管,孩子在家成天没饭吃,就是来这儿吃碗饭,别饿死。孩子每天夜里两三点就起来干活,啥活都干。

  一个小女孩说,大冬天,男童就在这个三轮车上盖个塑料袋睡觉。一戴摩托头盔的男子说,要不打死还没人知道,没人管,孩子跑了两次,又被抓回来打,打得孩子再也不敢跑了,害怕了,彻底害怕了……

  孩子被逼打工 如何保护人身权益

  非法使用童工,不仅会影响了孩子的学业,更会对其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童工事件不仅折射出监护人监护的缺失、部门执法不严等殊多问题,其伤亡后的索赔也应引起关注,以避免再次伤害。洛阳大馍店的老板,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在使用童工,而我们又该如何帮助孩子在被迫打工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呢?关于童工法律的几大问,今天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

  1、童工在用工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如何认定?

  童工凡是在用工期间发生伤害的,便有权向监察大队投诉;有投诉,监察大队便应该进行调查,而不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经调查属实,应依法作出非法用工的认定;有了非法用工认定书,童工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提请仲裁进行索赔。

  2、童工伤亡索赔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因为职能部门较少对童工的身份予以认定导致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机率甚小,遇类似个案,要引导童工收集存在事实用工的证据,其次,要促使监察部门尽职能进行调查,最终根据结论提起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以成年人名义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能否直接适用于童工?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根据童工自身伤情所作出的结论,该鉴定结论的目标对象是该名童工,而非其他成年人;现为了规避用人单位拖延时间、玩程序,应由仲裁机关对案情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直接采用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作出裁决。

  4、童工伤亡索赔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童工伤残索赔应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在用工期间发生伤害纠纷的,在劳动争议中根据不适用过错责任,而是应当参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来处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未查出的,其就未尽到审核义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账户未绑定手机号

绑定 ×
绑定手机 ×